3、实施消烟除尘工程各级政府要依法对所有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污染源下达限期治理通知,到2000年全部实现达标排放。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依据有关法规从严处罚。
蒸发量大于或等于0.7兆瓦的工业锅炉,要淘汰手工投煤方式,采用机械投煤燃烧。对抛煤机炉、振动炉排、沸腾炉、煤粉炉等在除尘技术未解决前,一律不准在城市市区内安装使用;单台容量在1.4兆瓦以上的正转链条炉排锅炉,要逐步推广采用节煤分层燃烧技术;国家已明令淘汰,现正在使用的锅炉和工业窑炉等供热设备,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淘汰;7兆瓦以上的锅炉必须配备脱硫装置,否则不允许运行;锅炉除尘设备的设计除尘效率在90%以下的除尘器,不允许作为单级除尘装置使用。
禁止在城市市区内和近郊区新建燃煤电厂。
各市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制定规划,坚决限期淘汰目录中所列小水泥、小玻璃、小火电、小炼油、小轧钢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4、集中供热工程
凡在集中供热区内的分散供暖锅炉一律停止使用,对具备联片采暖条件区域内的所有单位,一律实行联片采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暂无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地区,所有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供暖锅炉,2000年底前限期达标。
各地要积极推广热电联产、工业余热水应用技术,使用供热管网的新型高效保温材料。推行低温水,大流量,连续供暖的供热方式。
新建、改建锅炉房要选用容量大、热效率高的锅炉。大、中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20吨/小时,热效率不小于80%;小城市单台锅炉容量不小于10吨/小时,热效率不小于75%。
(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1、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车用含铅汽油。坚决取缔、关闭土法炼油等不具备炼制无铅汽油条件的汽油生产厂点,加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
2、要在抓好沈阳市、大连市双燃料汽车试点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逐步在全省公共汽车、出租车行业中,积极推广双燃料汽车。
3、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初检、年检和抽查检测工作。对初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车辆牌照;对年检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核发年检合格证;对抽查检测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暂扣机动车行驶证,责令限期治理,经复测达标后,发还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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