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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失效]

  3、氮氧化物:各市年均值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内。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到2000年,全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为:二氧化硫102万吨、烟尘90万吨、工业粉尘68万吨。各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内。
  (三)工作目标
  到2000年,全省所有的工业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各城市建成区(重点为市内的敏感区域、主要交通干道、城市进出口)及高速公路、102国道、京哈、哈大铁路干线两侧各500米内90%以上的排放源烟尘浓度实现达标排放,烟气黑度不允许超过林格曼一级标准,消灭冒黑烟现象;全省城市集中供热面积要达到18500万平方米,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34%;全省有林面积要达到7300万亩,森林覆盖率要达到33%;全省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要达到4.6平方米,绿化覆盖率达到34%;抚顺市望花区环境空气质量要达到国家三级标准。大石桥市、海城市、岫岩县、凤城市、宽甸县镁砂窑,葫芦岛市连山区钼铁冶炼,辽阳县小轧钢冶炼等严重污染区域的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大气污染控制措施
  (一)控制煤烟型污染
  1、实施清洁能源工程
  各市政府可根据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的实际情况,在人口集中地区和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划定禁止燃煤的区域。在禁止燃煤的区域内所有燃煤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沈阳、大连市市区内禁止燃用含硫份大于0.8%、含灰份大于20%的煤炭;锦州、营口、盘锦、葫芦岛市市区内禁止燃用含硫份大于1%、含灰份大于25%的煤炭;其他城市市区内禁止燃用含硫份大于1%、含灰份大于30%的煤炭。
  所有火电、冶金、化工、有色、建材等二氧化硫排污重点行业,不准使用含硫份大于0.6%的煤炭,并要积极采取二氧化硫的减排措施。
  抚顺、阜新、铁岭市要充分利用煤层气资源,加快开发利用煤层气的工作进程。
  1999年沈阳、大连、鞍山、抚顺市要在城市中心城区内,禁止居民生活原煤散烧,一律改用清洁燃料。到2000年底全省其他城市中心城区内,禁止居民生活原煤散烧。对城市市区0.7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其他各种用途的炉、灶(除平房区居民取暖外)严禁原煤散烧,改用电力、燃油、燃气、固硫率不低于30%的洁净型煤等清洁能源。对用煤单位,实行洁净煤配送。
  2、实施严重污染区域专项整治工程
  鞍山、抚顺、丹东、营口、葫芦岛、辽阳市政府,要分别对抚顺望花区,大石桥市、海城市、岫岩县、凤城市、宽甸县的镁砂窑,葫芦岛市连山区钼铁冶炼,辽阳县小轧钢群等严重污染区域实行大气污染专项治理。要认真组织制定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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