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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宣布失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1999]2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要定期研究并及时解决本地区突出的大气环境问题,切实做到组织、责任、投入三落实。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对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督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单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并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技术支持。所有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企业,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治理资金,落实治理方案,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辽宁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为有效控制全省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省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一)2000年全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目标
  大连市、沈阳市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要分别于1999和2000年底前,按功能区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96)。
  到2000年底前,其他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主要指标控制目标:
  1、二氧化硫:丹东、营口、朝阳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内;抚顺、铁岭、阜新、辽阳、盘锦、葫芦岛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内;鞍山、本溪、锦州市年均值要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内。
  2、总悬浮微粒:丹东、营口、盘锦市年均值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内;鞍山、抚顺、锦州、辽阳、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年均值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内;本溪市日均值控制在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三级标准的天数要达到全年的6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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