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年后,应全部采用新型墙体材料;
(三)因适用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要求确需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报市建设委员会认定。
第十三条 建筑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时,应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应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的要求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设计要求。凡新型墙体材料未取得有关产品合格证明或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进入建筑市场的新型墙体材料,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缴纳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以下简称专项用费)。
建设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用费实行先征后返拨。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先行缴纳专项用费,在建设工程项目砌体批挡抹灰之前,通知市建设委员会组织返还专项用费验收核定。市建设委员会应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组织验收核定,对经验收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应自验收之日起15日内返还所缴的专项用费;经验收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应作出不予返还专项用费的决定,并自验收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专项用费由建设单位按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市建设委员会缴纳。
第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经市建设委员会确认,可免缴专项用费:
(一)道路、桥梁、航道、给排水设施工程项目;
(二)农用水利项目;
(三)环境污染治理和“三废”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四)民政部门举办的非盈利性社会福利工程项目;
(五)列入文物保护的古建筑修缮工程项目。
除上款规定情形外,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批准减缴、免缴、缓缴专项用费。
第十八条 市建设委员会应将缴纳专项用费手续列入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查项目。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凡未缴纳专项用费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
第十九条 市建设委员会征收专项用费时,应持物价部门依法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征收到的资金应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专户,实行专户储存、及时按规定返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占用、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