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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
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60号 1999年10月18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三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的通知》(国税发[1999]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期限
  凡符合《通知》规定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享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的四十五日内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同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申请审批一(一式三份,见附件);
  3.营业执照副本。
  先进技术企业或当年出口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还应同时报送外经贸部门颁发的相应证书。
  二、审批程序
  企业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按照《通知》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核实,并根据审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于三十日内层层上报至省国税局审批。
  三、各市地的上报工作,应按照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每年集中一次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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