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不断巩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4.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从企业实际出发。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集体合同条款中的内容。经济效益好的企业,集体合同条款的标准可高于《
劳动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和效益不稳定的企业或亏损企业,应就职工关心的最低工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再就业培训和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其集体合同标准原则上不低于《
劳动法》规定的最低标准;对确有困难的企业,可针对某些具体事项签订单项或多项集体协议或形成协商会议纪要,并由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待企业条件成熟后,向集体合同过渡。
5.加大在对外商投资、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力度。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其它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和行业,可以在组建基层联合工会或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6.积极抓好到期集体合同续签和改制企业集体合同衔接工作。对于签订的集体合同已经到期的企业,应做好对原合同的全面检查和总结,针对企业实际情况进行集体协商,搞好续签工作。对于改制企业,应做到改制、整建工会组织和签订集体合同“三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衔接工作。
7.继续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机制。企业要根据实际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情况,建立定期和随时协商的制度,及时解决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充实、修改和完善集体合同。
8.做好集体合同催报补审和集体合同统计工作。各企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和工会备案。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对已经签订集体合同但未审核登记的企业进行一次清查,以保证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和集体合同的顺利实行。同时,要继续做好集体合同报表统计工作。
三、强化监督,加强培训,确保集体合同的履约兑现
9.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制度。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形成从集体协商到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检查又回到集体协商的不断反复的良性循环,不断提高集体协商水平和集体合同质量。近期,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作组织要重点对外商投资、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10.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公开制度。企业对集体合同监督检查情况,必须向职代会或职代会授权的有关机构报告,并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向职工公开。同时,对检查发现的有关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协调和处理,保证监督检查的效果,确保履约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