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企业中继续
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局、经贸委、总工会、企业家协会,省直有关部门:
省劳动厅、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企业家协会联合下发《关于积极稳妥地在企业中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意见》(吉劳力字(1996)2号)之后,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经贸委、总工会和企业家协会密切配合,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推进了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发展。截止1998年末,全省签订集体合同并经劳动部门审核登记的企业3196户,覆盖90.52万人,与1996年相比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我省在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有的企业集体合同约定的条款比较原则空泛,缺少针对性,签订的集体合同流于形式;有的已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并未真正建立平等协商的机制,不能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有些地区集体合同的报送率还比较低。在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难度还很大。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
劳动法》、《
工会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在企业中继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统一思想,继续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1.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劳动制度改革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依法治省的高度和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增强依法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自觉性和严肃性。
2.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一项长期性、基础性的工作。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经贸委、工会组织和企业家协会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深化企业改革,调动和保护职工积极性,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领导、组织、工作、制度四到位,保证这项工作健康发展,为企业逐步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创造良好的条件。
3.所有企业都要依据《
劳动法》、《
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要在继续推行这项制度的基础上,在建立机制、提高合同质量和讲究实效上下功夫,使这项制度真正起到协调稳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