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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九)建设部《关于建筑门窗、扣件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费事宜的通知》(〔87〕城机金字第146号)中规定由市建委收取的建筑门窗许可证审查费。
  (十)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批发市场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6〕第159号)中规定由市商委收取的《批发市场资格证书》工本费。
  (十一)市物价局《关于〈酒类专卖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1989〕津价涉外字第202号)中规定现由市商委收取的《酒类专卖许可证》工本费。
  (十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的通知》(津政发〔1989〕142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招收临时工手续费、管理费。
  (十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2〕10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用工手续费、管理费。
  (十四)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的意见〉》(津政发〔1996〕47号)中规定由市劳动局收取的招用外来劳动力调节费。
  (十五)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科委、财政局、工商局拟订的〈关于促进集体、个体科技机构发展的意见〉》(津政发〔1988〕88号)中规定由市科委收取的集体科技机构管理费。
  二、缩并项目(由8项缩并为4项)
  (一)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郊区、县公路管理暂行办法〉的令》(津政发〔1981〕231号)中规定由市政工程局收取的郊县公路占路费、《天津市外环线管理规定》(1990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中规定由市政工程局收取的外环线临时占路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临时占路收费标准和加强收费管理的通知》(津政发〔1991〕43号)中规定由市政工程局收取的市区临时占路费(即郊县公路占路费、外环线临时占路费、市区临时占路费),统一合并为占路费,其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执行。
  (二)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天津市征收排放污水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2号)中规定由市政工程局收取的损害排水设施补偿费、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3〕45号)中规定由市政工程局收取的损害排水设施赔偿费,二项收费合并为一项收费,即损害排水设施补(赔)偿费,其收费标准仍按原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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