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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缩并我市部分
针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津政发[1999]59号 1999年9月29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加大治理力度,努力改善企业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取消我市18项、缩并8项为4项、降低标准1项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现将取消、缩并、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取消项目(18项)
  (一)市物价局、财政局、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的通知》(〔1993〕津价费字第130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药品广告审核费;由红桥区政府收取的估衣街管理费;由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录像带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由市建委收取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工本费。
  (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58号、财综联〔94〕10号)中规定由市统计局收取的《天津市统计登记证》工本费。
  (三)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4〕第113号、财综联〔94〕15号)中规定由市卫生局收取的《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培训合格证》工本费。
  (四)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审验卡拉OK激光视盘收取审验费的复函》(津价费字〔1993〕第205号、〔93〕财综联29号)中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卡拉OK激光视盘审验费(涉及企业部分)。
  (五)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收取共用天线工程测试验收费的批复》(〔1988〕津价涉外字第338号、〔1988〕财事联53号)中规定由市广播电视局收取的电视共用天线工程测试验收费。
  (六)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供热管理费的批复》(〔1991〕津价费字第189号)中规定由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收取的供热管理费。
  (七)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城市客车城建设备收取管理费标准的批复》(〔1988〕建材367号)中规定现由市建委收取的大客车管理费。
  (八)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89〕建综字第257号)中规定由市建委收取的建筑卷扬机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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