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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2.380(220)伏低压主干线供电半径不超过500米;线损率控制在12%以内;380伏供电电压偏差控制在±7%以内,220伏供电电压偏差控制在+7%和-10%以内。
  3.农电网供电量2001年达到48亿千瓦时。
  4.通过农电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实现城市和农村用电同网同价。
  三、农电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关于管理模式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改革现行农电管理模式,将各镇农电公司改制为深圳供电局直属供电所,其人、财、物纳入深圳供电局统一管理。
  (二)关于农村电力资产
  1.各镇农电公司的电力资产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移交深圳供电局管理;与电力事业有关的间接电力资产(如办公场所、人员住房、交通工具等),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采取自愿上交、无偿划拨的方式移交深圳供电局管理。深圳供电局必须接收这些资产和承担其安全运行、维护和改造的责任,并通过降低电价、改善服务、提高供电的质量和可靠性作为对农村集体电力资产所有权的补偿。各镇农电公司与电力事业无关的其他资产,原则上不作移交。
  2.对个人、外商或各村集体投资建设的农村电力资产,已经通过电价差(实际售电价与物价局公布电价之差)回收全部投资的,应无偿移交;对于投资尚未收回又不愿无偿移交的,应通过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实行有偿移交,具体参照《深圳市用电管理中间层产权移交实施方案》的规定执行;已经报废或接近报废的供电设施和高耗能的设备,不在清理、评估和有偿移交的范围之内。考虑到电力资产用途的专一性,为了让深圳供电局尽快承担起对这些资产的安全运行、维护和改造的责任,应将其无偿移交给该局。
  (三)关于财务管理
  深圳供电局对改制后的农村供电所的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供电所的电费及其它收入全额上交深圳供电局,供电所所需费用支出由深圳供电局统一核拨。各镇农电公司用于发展农村电力事业的贷款债务应移交深圳供电局;其它与农村电力事业无关的贷款债务不作移交,各镇政府和镇经济发展总公司要负责对这些贷款进行善后处理。各镇农电公司为其它企业、单位所作的贷款担保一律不移交深圳供电局,各镇政府和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应负责与有关债权银行协商,将担保责任进行承接。
  (四)关于人员管理
  1.各镇农电公司改制为深圳供电局直属供电所后,原镇农电公司在编人员(以1998年12月31日登记在册人员为准)应全部移交深圳供电局统一管理。深圳供电局接收人员后,应根据供电企业实际需要,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编、定岗、定责,按照定编标准,综合考虑业务能力、学历、电力系统工作年限等,优先从接收人员中通过统一培训、统一考试,按集体合同制择优聘用,其工资、劳保统筹等费用进入供电成本,全市统一核算。要坚决杜绝供电所人员聘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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