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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9]593号 1999年10月25日)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报期限及批准权限
  申请享受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方予抵扣。
  二、申报资料
  企业申请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时,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新产品开发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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