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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在投资方式上,以我省企业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和原材料、零部件等实物投入为主,在国外合资或独资从事组装和生产为重点。同时要充分利用我省现有企业的无形资产(管理、技术、专利、商标、诀窍等),在国外进行投资入股,参加承包经营等。
  三、有关鼓励政策
  1、省财政厅将拿出部分资金作为“河北省境外投资项目专项资金”,支持省重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经贸委、外经贸厅研究制定。
  2、各市财政也要拿出专款用于支持境外加工贸易项目。
  3、为鼓励扩大生产规模,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企业获利后5年内所获利润,经批准可用于充实企业资本金。
  4、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
  开办出口信用保险是我国政府开拓国际市场的政策措施,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可提供适用于出口贸易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到境外投资的中长期信用保险即投资保险,对战争、国家征用、汇兑管制等风险提供保障。各企业可根据需要选择投保。
  5、帮助解决企业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资金
  对省重点境外加工贸易项目,有关商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上的相关需要,在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给予较长期和较优惠的流动资金贷款。
  6、文件下发前在境外办理的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经向外经贸部申请补办手续确认后,并取得《境外带料加工装配的企业批准证书》,凭此证书同样可享受国家有关的优惠政策。
  7、简化出国审批程序
  对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的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每企业确定5~7名经贸业务人员,报省经贸委统一审批名单,向省外办备案,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有效(此类人员首次出访,按正常程序报批)。
  8、省直各部门,银行、税务、海关、商检等部门,对国家已出台的鼓励境外加工贸易的各项政策,要积极争取,认真落实。
  四、申报程序及有关事项
  (一)境外加工贸易项目申报程序
  1、中央企业,直接向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省属企业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可直接向省外经贸厅、经贸委申报,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2、其他企业向企业注册地的市外经贸局、经贸委申报,再由市外经贸局、经贸委共同向省外经贸厅、经贸委申报,同时要征求省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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