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在我市个体或私营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而尚未调入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只要本人申请,市政府人事管理部门将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予以审核,并办理调入和人事代理手续。
五、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良好服务
1.凡上年创汇20万美元以上或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市公安机关给予相应的往返港澳通行证签注指标。
2.年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市政府外事部门申办出国(境)证件。
3.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骨干可参加经贸团组出访,并按有关规定向市政府外事部门办理手续。
4.原已申办因公证件的私营企业在未有新规定前,仍可续办。
5.允许私营企业申办外国人入境签证。因商务需要,私营企业邀请外国人前来我市,报市政府外事部门审批并办理邀请函电或通知签证等手续。
上述私营企业须无违法经营记录。
6.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投资者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市、区管理地段规定入学,免收借读费。
7.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可参与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举办的人才公开选拔。
8.个体私营企业的公用配套服务,享受本市其他类型企业同等待遇。
六、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1.认真实施《
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和《
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各级政府要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来抓,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3.全面清理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清理后的合法收费项目,由物价部门公布,以增加收费的透明度。
4.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开具由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在《缴费卡》上详细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单位、收费员姓名、收费时间等栏目内容。否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拒缴。
5.重新核定与排水收费相关的污水处理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排污水费、超标排污费等收费标准及征收范围,改革征收管理办法,严格划定职能部门的征收范围,避免重复收费,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