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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政府关于珠海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期为50年,可一次性付清地价款后申领土地使用证;也可先缴付土地开发的前期费用,5年内分期支付地价款,付清地价款后发放土地使用证。
  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50年,最短不低于10年。每年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可以根据用地的实际情况发放有限制权利的土地使用证。
  以临时方式使用土地的,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用地者须每年交纳临时土地使用费,发放临时使用证。
  4.对本市西部地区的农村从业人员开办个体工商户,凭当地村委会的证明,可免缴一年工商管理费。
  5.私营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创办高科技企业的各项费用,允许计入管理费用。
  6.允许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其技术开发费用可在税前列支。
  7.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2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经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私营企业,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列收列支返还企业;营业税头两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则返还地方分成部分。
  8.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地方分成部分和所得税,经财政部门审核,从有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之日起,4年内实行先征后返还:
  (1)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0万元或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300万元的、新办的从事旅游业的私营企业;
  (3)新办的从事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私营企业。
  9.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审核,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
  10.建立科技型企业贴息贷款资金。每年由市政府投入1000万元,委托市科委和商业银行组成专门机构管理,为科技型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具体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制定。
  11.建立科技投资风险基金,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可申请使用。
  12.金融机构参照对国有中小型企业的评定办法,逐步建立完善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信贷管理办法。
  灵活运用多种信用工具,为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开办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等项业务,扩大融资范围,增加间接投入。对效益好、信誉好的个体、私营企业,要在保证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审查、审批手续。拓宽对个体、私营企业的金融服务领域和服务项目,在结算、汇兑、转账以及财务管理、咨询评估等方面提供良好的服务。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有关人员入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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