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关于珠海加快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珠府[2002]36号 2002年4月25日)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为个体、私营投资者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快我市个体、私营企业,特别是生产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在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基础上,制定本意见。
一、关于经营范围和注册登记问题
1.除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外,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范围与其他所有制的企业相同,本市任何部门不得专门针对个体私营企业设立专项审批或者许可,并将其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
2.允许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技人员以及其他技术成果持有人以其自身持有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允许上述人员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3.申办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其首期注册资本到位率不低于50%(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准予登记。
4.除国家规定需提供许可证的项目外,其他不危及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项目采取“先照后证”的办法,先发给营业执照,半年内补齐需要提供的许可证。
5.申办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的,只要有资金、项目,允许先核准登记,发营业执照副本,半年内补齐资料后,再发营业执照正本。
6.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除确有违法违章行为外,一般可通过年检。
7.生产科技型私营企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申请或直接通过变更形式注册私营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具备条件的私营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外上市。
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用地、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1.鼓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投资生产性项目,属高科技项目的,可以享受高科技项目地价的优惠政策。
2.对于市计委公布的鼓励类、允许类工业项目,根据投资总量、投资强度和上缴税金的多少,按不同档次的地价标准使用土地。具体的做法为:用地单位先按国家级水平的标准缴纳地价款;3年后由有关部门核实其实际的投资额、投资强度和上缴税金总额,并根据不同的档次重新确定地价标准,具体标准由有关部门另行公布。
3.对于生产科技型企业用地采用灵活的使用土地方式,根据不同项目和用地者的需要,采用出让、租赁和临时使用的方式供应土地,具体做法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