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换购或补购住房的产权处理。按成本价换购或补购的公有住房,职工付清购房款后,产权归个人所有。
(八)住房差额货币补贴。已购公有住房但未达到本人现任职级住房面积标准中限的[中限面积=(上限面积+下限面积)÷2],由于单位房源不足或本人自愿,差额面积部分可实行一次性货币补贴。补贴额由购房人夫妇所在单位双方以现金计发,补贴额计算公式为:
3500元/平方米×80%×(中限面积-已购公房面积)÷2
如一方单位有困难的,征得对方单位同意后,可由单方发放双方补贴。各单位应将发放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的情况记入职工本人人事档案。
(九)职工按当时职级购买了超面积标准住房,职务调整后,可在2000年1月1日前申请按现职级和现行房改成本价售房政策重新计算,原购房款抵冲重新计算的购房款后,多退少补。买卖双方不计息不计租。
七、促进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活跃住房交易市场
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在付清房款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可以上市交易。交易时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土地增值税,房改购房后自住满5年后以上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一)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性和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房改和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市房改办要坚持对各单位的房改业务人员进行培训。
(二)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市政府制定的统一政策,对违反市政府珠府(1996)74号文和本办法的规定,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挪用房改资金等违纪行为,市纪检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向职工讲清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正确引导职工转变住房消费观念,增强住房商品化意识,使广大职工理解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
(四)市房改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本办法实施后,原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行政职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及现役军人住房标准、购房补贴标准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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