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购房资金特别困难的职工,经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安排租住政府廉租住房或优先安排购买市安居工程住房。
(四)职工领取购房补贴购买住房的办证手续,按市府办《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市国土局、市房地产登记交易管理中心关于住房货币分配制度购房办证有关问题报告的通知》(珠府办[1998]105号)执行。
六、换购、补购住房和计发住房面积差额货币补贴的原则和范围
(一)职工房改所购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下限的,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以实行换购住房、补购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差额货币补贴。
(二)换购、补购住房、领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差额货币补贴的条件:
1.到1999年1月22日止,按房改政策已购住房面积未达到面积标准下限的。
2.本单位已解决了低于我市住房解困标准的住房困难户。
3.本单位已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
4.本单位要有现存房源可供换购或补购住房。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换购或补购住房:
1.用以换购或补购的住房,属未经批准立项兴建的住房及以换购或补购为目的购买的商品房。
2.亏损企业。
3.本户职工已换购或补购一次住房。
200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换购或补购住房。
(四)换购或补购住房的办理程序。职工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在本单位张榜公布,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换购或补购住房,还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粤办发(1996)10号文要求,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办理换购或补购住房手续。
(五)换购住房中原购住房的处理。职工把原购住房以原价返售给产权单位,不计息也不计租。凡住房自行装修的,在返售住房时,单位不予补偿。
(六)换购或补购住房必须严格按市政府珠府(1996)74号文规定和省批准我市的成本价格执行,换购或补购的住房在省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内,可享受旧公有住房成新折扣、工龄折扣、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但不得享受现住房折扣,不得按珠府办(1998)38号文将学历学龄并入工龄计算折扣。超住房面积标准的,出售计价时,原属商品房的,一律按其购入价计价;原不属商品房的,一律以房改成本价售房的市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0元)为基价,按住房所处地段加价定价。加价幅度参照我市地价收取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