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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

  一次性领取购房补贴的职工,应符合工作单位对服务年限的规定。因非组织调动离开单位的,退回所领的不足服务年限部分的购房补贴并付活期利息。
  (三)领取购房补贴的人员经批准离退休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可申请一次性支取本人名下的购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本息。至离退休时,尚未领足15年补贴的,可一次性领足15年的购房补贴。
  (四)职工死亡的,其结存的购房补贴可一次性发给其法定继承人。
  (五)领取购房补贴的人员调离本地,原工作单位应从办妥调动手续次月起停止计发购房补贴,把计发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办理个人购房补贴账户转移手续。
  五、购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一)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原则上按供给渠道解决。属财政全额供给的在编在职人员,由市财政统筹解决(市财政局已另有规定的单位,按财政规定解决);属财政差额供给的,由财政和单位按比例分别负担;属经费自收自支的,由单位自行解决。市财政负担的购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以下渠道解决:
  1.市财政纳入预算,原用于住房建设、维修和房租补贴的资金。
  2.机关、事业单位自筹用于住房建设的资金。
  3.市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出售收入。
  4.市府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出租收入扣除维修支出后的部分。
  5.机关、事业单位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预算外资金。
  6.市政府每年征收的城市建设配套费收入的30%。
  7.其它资金来源。
  此外,政府每年视情况拨出一定数量土地拍卖,拍卖收入专项用于计发购房补贴。
  中央、省和其他各类驻珠机构的补贴资金,由单位按其供给渠道自行解决。
  (二)购房补贴资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定向用于职工购买、租赁住房,一般不以现金方式直接发给职工个人。补贴资金由发放补贴单位存入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个人购房补贴专户内,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三)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应积极开展职工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业务,向实行本办法自购住房但资金不足的干部职工提供住房抵押组合贷款。
  夫妇一方有购房补贴,另一方没有购房补贴的家庭购房时,如资金确实困难,可适量增加贷款,贷款年限和利率可适当给予优惠。购房后,未享受购房补贴的一方在条件具备时可申请购房补贴。有关贷款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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