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工个人住房面积标准按照粤府(1983)68号文规定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50--75平方米、科级70--85平方米、处级80--100平方米、厅级100--130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为建筑面积)。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住房面积标准参照本条规定执行,具体见附表。
(六)实施住房货币分配单位的职工,夫妇双方已享受下列住房补贴优惠政策之一的,都不能领取购房补贴:
1.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并领了差额面积货币补贴的。
2.已领取市、区政府认定的购房补贴的。
(七)2000年1月1日前已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可按现行房改租金价格计租,但不得领取购房补贴;如领取购房补贴,从领取购房补贴次月起,按成本租金价格计租。住房面积标准内的租金超过职工家庭领取的购房补贴和原由个人所支付的租金之和的部分,可暂免交。
(八)购房补贴按职工本人住房面积标准的一半在所在单位领取。夫妇中有一方领取购房补贴的,另一方不得再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或租住公房。
(九)领取购房补贴的单身职工结婚时,如对方已按房改政策购、建了住房的,从结婚次月起停止发放购房补贴。
(十)机关、企事业单位分流和下岗职工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可继续租住或购买。
三、住房货币分配的形式
(一)按月发放购房补贴,发放的年限为累计15年即180个月。我市1999年机关事业单位各级职务人员每月购房补贴标准为:
一般干部职工:374元;科级:424元;处级:498元;厅级:648元。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普通工人购房补贴标准参照行政人员执行(见附表)。
购房补贴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物价变动和经济发展情况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二)职工在领取购房补贴期间,职级发生变动的,从变动次月起,按新任职级标准计发购房补贴。因出国、出境定居和工作调动、辞职、离职、除名、死亡等原因离开发补单位,单位从其离开次月起停发购房补贴。
四、购房补贴资金的使用
(一)职工购买和租赁住房,可申请支取使用本人及其配偶购房补贴专户内的存款。
(二)职工购房时,可提前一次性领5--7年的购房补贴。其中,在本市工作时间满3年的,可一次性领取5年的购房补贴;在本市工作时间满5年的,可一次性领取7年的购房补贴,余下的购房补贴按补贴标准逐月领取。一次性领取购房补贴后,不得随补贴标准的调整而追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