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3日)
为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
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住房分配制度,把住房实物分配的方式转变为货币分配方式,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建立以市场为主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促进职工购买住房,满足职工对住房的不同需求;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物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和范围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原则是: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停止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和出租公有住房。香洲区,横琴开发区,万山、淇澳管理区按本办法执行;中央、省和其他各类驻珠机构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全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效益的实际情况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三灶、平沙、红旗管理区和临港工业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区实际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三)到1999年1月22日止,按市原有关规定符合住房实物分配条件而且从未按房改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的职工,可自愿选择按现行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享受住房货币分配。
按市原有关规定,未符合住房实物分配条件的职工,以及在1999年1月22日后参加工作或从市外调入本市的未参加房改购房的职工,不再实行住房实物分配,一律实行住房货币分配。
1999年1月22日前已在珠海工作的职工,从1999年1月起计发购房补贴。
(四)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对职工发放购房补贴。职工个人购房补贴总额,按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的平均价格(1999年测定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0元)与职工负担额之差,乘以职工本人住房标准面积一半计算。职工负担额为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1997年统计为人均12793元)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