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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村卫生所要以集体办为主。乡村医生申办个体诊所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村民委员会要不断加大对村卫生所的投入,切实执行我市关于农村卫生所的管理办法,巩固和发展农村甲级卫生所的比例。
  (6)在巩固、完善区县级防疫、妇幼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三项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水平和卫生技术人员素质,使其发挥更大效益。
  (7)农村妇幼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降低孕产妇、婴儿的死亡率,提高住院分娩率,提高婚检率,提高人口素质。
  (8)积极开展对恶性肿瘤、冠心病、脑卒中、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部疾患等影响群众健康的主要慢性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大力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工作,降低吸烟率、高盐摄入、不合理膳食等重点危险因素的水平,减少慢性病的发病与死亡,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与生存质量。
  (9)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卫生健康宣传,积极推动创建国家卫生镇、卫生村活动。
  (10)加强地方病防治工作。全面贯彻执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办发(1994)88号),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科学补碘综合防治措施,建立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工作机制,2000年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
  继续做好改水除氟工作。2010年全市70%地处高氟区的宽裕型小康村完成除氟改水任务。加强除氟站管理,让更多群众喝上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11)健全农村药品供应渠道,保证用药安全有效。
  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
  (12)各级政府要把办好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医疗、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用3年时间,在我市大多数农村建立起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合作医疗制度。要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互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合作医疗。要分类指导推进合作医疗制度。已建立合作医疗的地方,要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程度,有条件的可以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尚未实行的,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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