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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10月13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1997]18号),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1)农村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实施规划〉的通知》(津政发(1999)47号),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改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到2000年,基本实现我市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全市农村实现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卫生保健目标。
  (2)农村卫生工作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农民健康服务,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3)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奔小康密切结合起来,把其作为政府责任目标,列入政府工作议程。要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积极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农民医疗预防保健问题。
  二、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4)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要把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及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卫生在保护农民健康和振兴农村经济中的作用。
  (5)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合理确定卫生机构布局,调整结构,提高功能,适应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求。
  切实提高区县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使之成为本地区医疗、科研、康复、培训的中心,并最大限度地发挥辐射作用。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要做好预防保健工作,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努力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质量。认真做好农村的传染病防治及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巩固计划免疫成果,逐步推行乡镇接种制度,做好乡镇及村办企业的职业卫生预防、监督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加强农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监测,防止介水传播病的发生。加强农村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自我保健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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