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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
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
(1999年9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房改售后等房屋的维修养护收费管理,保障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售后房屋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的来源,根据国家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和房改售房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城镇公有住宅房改售后的房屋和其它形式获得产权的房屋(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下同)并未实行住宅小区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小区房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房屋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受委托管理未形成小区规模的房屋,对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的维修、养护、管理所需的物业服务费用(以下简称物业服务费)。
  第四条 物业服务费主要用于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主要项目:屋面、楼盖、梁、柱、内外墙体、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化粪池污物清运、疏通、供水设备、设施维修、公共蓄水池清洗消毒及其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如当地生产、生活用水、用热、用电、用气成本中已含供水采暖、供电、照明、供气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则由其相应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也可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其费用由相应委托部门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如其成本中未含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则由其相应部门负责维修养护,也可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如其成本中未含其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则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并由当地物价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另外核定和增加这些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收费标准。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县(市)城镇物业服务费收费管理的主管部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自管部位的服务收费由产权人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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