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关于加强吉林省农村中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吉林省农村中医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吉林省农村中医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
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促进农村中医事业的发展,结合全省农村中医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中医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农村中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
吉林省发展中医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医工作的领导,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全省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点和优势,为保护农村居民健康,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农村中医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到2000年底,初步建立起适应我省实际需求的农村中医药服务网络,加强县级中医医疗机构的建设,乡(镇)卫生院设中医科(室)或者配备中医药人员,村卫生所(室)能够开展中医业务,基本满足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对中医医疗保健的需求,使农村中医医疗保健的覆盖率达到60%。到2005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村中医药服务体系,县级中医医疗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水平有较大提高,乡(镇)卫生院具有一定的中医专科(专病)防治能力,村卫生所(室)有相当于中专学历、运用中西医两法防治疾病的乡村医生,保证农村中医医疗保健覆盖率达到80%,使中医药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和合作医疗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领导,整体推进农村中医工作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中医工作列入本地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规划,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在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中充实完善中医工作指标。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汇报农村中医工作情况,主动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在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各项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把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与同级西医综合性医疗机构同等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