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商、税务、统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2.企业主管部门应督促下属企业,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和足额缴费。
3.劳动与社保部门要将扩面工作与促进再就业工程结合起来,齐抓共管。
4.各级财政要加大对扩大社会保险覆盖工作的支持,合理解决工作所需经费。
(三)为充分调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解决其必要的业务费用,拟对完成增缴任务的单位,按增缴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
四、调整有关缴费办法。
(一)为了调动用人单位和员工参保的积极性,以利扩面工作的开展,调整下列单位、员工养老保险缴费办法:
1.新参保的区街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如私人注资超过总额50%以上的,可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费。
2.所有非本市城镇户口员工,可按照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雇工的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时,由用人单位(雇主)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经本人申请,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可一次性发给员工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随即终止。
(三)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员工已在户口原住地参加养老保险的,凭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参保的证明,可不参加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
(四)未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必须在今年12月底前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从登记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此期间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
五、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应根据非公有制单位数量多、规模小、布局分散、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在管理方式上加以改进。
(一)建立服务网络。充实社保经办机构力量,逐步形成市、区(县级市)、街(镇)三级管理网络,为实行上门服务及社会化管理打下基础。在机构编制落实之前,发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作用,聘请有关人员承担日常征缴工作。
(二)实行电脑化管理。市、区(县级市)财政要切实解决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的电脑网络建设费用,加快电脑升级和市、区(县级市)电脑联网步伐,提高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