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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3、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齐抓共管,协同攻关,实行综合防治,综合治理。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发放生育指标时,必须依法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做好因子女病残要求再生育的审批工作。要深入开展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以保护环境、预防疾病、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主要目的的国情国策、生命科学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和一般的技术服务。
  民政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必须严格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患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疾病的不予登记。
  科学技术部门及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预防遗传病、出生缺陷发生原因的课题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工作,抓住机遇,使环保工作有一个大的进展。要与卫生部门密切协作,建立普查、监测、研究、预防、医疗联合攻关防治、环境治理、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等方面促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机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生育保障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并完善女职工卫生室及哺乳室设施和相应制度,不断提高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生育保障水平。
  盐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盐专营工作的领导,加大盐政执法力度,做好盐业管理法规和碘盐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全省碘盐生产、经营及供应要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盐业市场的整顿和管理,保证合格碘盐供应。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认真做好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综合管理。
  (1)加强法制建设,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执法力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助产技术等专项技术服务,要依法实行审批,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母婴保健行政执法职能。调整并充实执法监督力量,努力完善执法监督条件和手段,不断提高执法监督队伍素质,公正执法,依法行政。
  (2)健全母婴保健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水平。认真贯彻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指导原则,合理配置并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发挥医疗保健机构的技术优势,积极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新生儿疾病筛查、遗传病症状前诊断和产前诊断,规范这些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技术标准,各项检查项目收费标准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主管部门要定期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各级医务人员的逐级培训,严格考核制度,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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