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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做好我省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

  23、到2000年,婚姻登记部门在办理结婚登记时,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率要达到90%,到2002年要达到91%,到2005年要达到92%。
  24、开展广泛、深入的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工作,借助各种宣传媒介进行科普教育。到2000年,优生优育、保护环境等科学知识教育普及率要达到80%,2001年达到85%,2002年达到90%。到2005年,要使应受教育对象普遍了解优生优育知识,为提高人口素质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深入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类基因、生殖细胞、胚胎和新生儿发育严重危害的宣传教育,以增强国民的环保意识,为维护切身利益和子孙后代的健康,自觉投身于保护环境的崇高事业。
  (三)主要措施
  1、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政府职责。各级政府对辖区内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要认真负责,要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列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将各项工作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7)7号),切实做好育龄妇女和新生儿童的预防保健工作,大力扶助贫困地区的预防保健事业。要加强有关业务机构建设,增加必要的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监测、研究、预防、控制致畸因素所必需的经费。同时,要积极吸引外资和筹集社会资金。省本级已设置出生缺陷监测等专项经费,各级政府也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相应设置。要协调组织卫生、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民政、教育、环保、劳动保障、轻工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目标和任务,使其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2、加大法制教育和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广泛宣传这些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增强群众提高人口素质的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各级政府要严格依法行政,落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婚前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技术、生殖健康、围产期保健、助产技术、家庭接生、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婴幼儿保健、碘缺乏病防治、性病和艾滋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环境治理等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保护妇女儿童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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