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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省
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
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1999]9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6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特别是积压房地产较多的广州、深圳、汕头、江门、佛山、珠海等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参照海南省《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的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由市政府领导负责,组成专门处置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在2000年底前积压房地产数量有较大幅度的下降。
  二、对房地产闲置土地,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在3年内完成消化任务,未按时完成消化任务的市、县,不得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对已批出且闲置满2年的房地产开发用地,要加大依法收回的力度。依法收回的土地适宜于房地产开发的,应纳入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并通过公开招标或拍卖的方式出让。
  三、严格审批和控制新的商品房项目。各级计划、建设部门要根据当地房地产积压数量和近3年的平均销售量,确定每年商品房建设计划,主要是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对积压严重的写字楼、别墅性质的高档住宅等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停止再上新的项目。目前积压商品住宅面积仍超过近3年累计该企业竣工商品住宅面积20%的开发企业,应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展居民住宅的通知》(粤府[1998]76号),停止审批其新的开发项目。
  四、运用税收、价格政策促进积压商品房的处置工作。对于1998年6月30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普通商品住房,凡按要求实行限价并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9]210号文的规定,给予免征营业税、契税的政策优惠。凡按有关规定降价处置积压商品房的,免收销售环节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除外),中介、经营服务收费优惠收取;积压商品房改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收费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收费政策执行。具体规定,由省地税、财政和物价部门分别会省建委等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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