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998年4月29日前超编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不含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历届领导换届由各级政府安排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违反人事纪律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员;
(四)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有关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9)13号)要求,在这次改革中,将赋予行政和执法职能的事业机构一并划转为行政机构,这些机构和行政机关中未进行公务员考试的人员一律进行公务员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也列入清理分流对象;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行聘用的临时工、勤杂工等计划外用工。
四、清理上收的方法
清理上收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采取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
(一)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含技术机构和划入部门)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清理上收工作,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参加,组成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工作组,负责此项工作的检查指导和做好上收工作。
(二)各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技术机构)的清理上划工作,由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地、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组成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机构编制上划和人员清理工作组,负责本级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清理上划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清理上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相当大的工作。因此,各级领导务必十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分工专人负责,做好认真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地在清理上收工作中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二)坚持先清理、后上收的原则。各级工作组按要求将应上收的机构编制、人员进行核实,找出批准文件,列表逐级上报。对应清理的对象,要列出名单,逐个核对,最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清理对象的清退和分流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做到妥善处理和安置被清理人员。
(三)严格执行人事纪律。各级各部门不得突击调进人员,不得突击提拔干部。清理上划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对隐瞒和造假现象,一经发现,坚决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在整个清理上收工作中,要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问题,做到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队伍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松,保证正常的工作和维持正常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