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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机构编制
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质量技术监督
管理体制改革中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人事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的实施办法》,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中

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的实施办法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1999)76号)精神,为保证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机构编制上收和人员清理的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批转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8号)、桂政发(1999)76号文件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机构编制人员和资产管理的通知》(桂办发(1998)26号)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积极稳妥的原则,认真做好机构编制上收和清理工作,为推进我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打下良好基础。
  二、上收的范围
  (一)桂办发(1998)26号文下发之日(即1998年4月29日)前,经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的下列机构和编制均属上收的范围:
  1、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构及人员编制;
  2、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机构及人员编制;
  3、地、市、县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单位机构及人员编制。
  (二)在这次管理体制改革中,其职能划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机构人员以及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特种设备的检测机构、人员(含资产)的清理上收工作与地方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目前暂维持现状。
  三、清理的对象
  (一)按照桂政发(1999)76号文的规定,自1998年4月29日起,至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含行政机关及技术机构等事业单位)冻结进入。在上述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政策规定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外,调入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机关和调入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其他人员,一律不予承认,清退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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