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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1999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三、认真执行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政策,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
  各地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收多少粮,贷多少款”的原则,严格按收购进度和省定收购价格发放收购贷款,保证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合理资金需求。对收购企业所需铺底资金要逐一核定,在收购之前发放到位,并根据收购进度核放后续贷款。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销售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对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对粮食购销企业随行就市收购不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要根据“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按实际收购价格和必要的收购费用保证贷款供应。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回笼货款必须存入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农业发展银行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分解到企业各专户。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得坐支、转移和挪用销货款,要确保货款全部归行和贷款本息应收尽收,实现收购资金持续、稳定的封闭运行。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实际情况,确保粮食储备、超储、出口等项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尽快落实国家对新增粮食财务挂帐的停息政策,省核批的新增粮食财务挂帐,其停收利息应由各市财政承担的部分,今年要追加预算,以后年度要列入财政预算。对今年新增的简易建仓贷款,继续实行财政全额贴息2年的政策,贴息资金由省、市财政分担,分担比例原则上按超储补贴的省、市分担比例执行。
  四、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切实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粮食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和未经批准的企业直接向农民收购粮食的违法行为。经省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饲料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企业,凭《企业自用粮收购许可证》到指定区域,按不低于省政府确定的保护价收购粮食,但仅限自用,不得倒卖。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市场管理办公室制定下达。粮食销售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继续常年开放。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和积极支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
  五、切实加强对秋粮购销工作的领导,努力提高收购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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