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1999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1999]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国发[1999]20号)精神,切实做好全省1999年度粮食购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继续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按照国家关于保持粮食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要求,今年定购粮数量,除辽西受灾地区适当调减外,其他地区仍按上年任务安排。全省定购粮计划安排18.6亿公斤,其中:水稻6.095亿公斤,玉米12.505亿公斤(分市定购粮收购计划见附件1)。今年定购粮收购计划只下达给各级政府,不再分解落实到农户。定购粮价格为调整后的保护价。对农民“三留一储”后要求出售的余粮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停收,常年常时挂牌收购。要保证及时结付农民卖粮款,并实行户交户结。除农业税外,不准代扣代缴任何款项。
今年秋粮收购在保持定购制度和定购价格形式的前提下,将定购粮价格调低到保护价水平,并对保护价适当下调。保护价格:玉米(水分18%,二等)每500克0.42元,水稻(水分14%,三等)每500克0.61元。玉米、水稻收购等级 差价,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从明年5月1日起到下一年度秋粮收购止,对农民交售安全水分玉米(水分14%以下),每500克加价0.01元。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允许直接收购自用原料粮的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
今年粮食收购的质量标准,仍按上年质量标准执行。对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不得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
二、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继续认真执行国务院确定的粮食顺价销售原则,不准低价亏本销售。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妥善处理陈化粮。要严格执行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