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制度,强化财务监管。国资委向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派驻财务总监,资产经营公司向其独资、控股企业派驻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依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代表出资者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规定限额的资金支取和调拨,要由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联签才能生效。财务总监的工资福利由委派方负责。大型企业集团要建立内部财务结算中心,强化企业资金的调配和监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建立国有产权代表重大情况的报告制度。国资委向资产经营公司委派的董事长,资产经营公司向其投资的独资、控股企业委派的董事长和向参股企业委派的董事,就是国有产权代表。对企业的重大产权和人事变动,一定数额以上的投资及贷款担保、分配方案等对出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国有产权代表必须及时向委派单位报告。国有产权代表必须按照委派单位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加强对企业的外部监督。政府经济管理和监督部门要不断完善监督制度,通过注册登记、年检、审计、财政、税务检查等手段对企业进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要严格执业规范,客观、公正地出具会计验证、年度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等报告。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按产权关系逐级建立企业经营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对企业(包括各经营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企业连续两年增加新亏损的,不得续任;不能实现任期目标的,必须离职,对长期不能扭亏转盈或明显减亏的,领导班子要进行改组;因决策失误,造成企业损失的,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违反财务法规或财经纪律的企业领导人员和财务人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分和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对与其串通作假的中介组织,要给予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涉及诈骗行为、造成国家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建立适应市场竞争的企业技术创新机制,使企业成为技术进步的主体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建立高层次、综合性的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开发中心,所有大型企业都要尽快建立自己的技术开发机构;企业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吸纳优秀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大幅度提高科技开发人员在企业员工中的比例;强化企业技术进步的主体地位,大幅度地增加科技开发费用在企业销售额中的比重,逐步达到10%;创建风险投资机制,为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的结合创造条件;大力推动“产学研”联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加强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的中介组织的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各项政策。尽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创新体系,做到生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制一代、预研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