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召开的一般性业务会议,由部门的主要领导审批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四、会议审批原则
(一)凡可开可不开的会坚决不开,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的形式就不开常规会;同一部门召开的若干会议或虽不同部门但内容相关联的会议,坚持合并或套开;凡可由部门或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的名义召开。
(二)省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3天;各部门召开全省性业务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地级以上市,会期一般不超过2天,各市参加会议的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地级市限带1名司机。
(三)除布置行业的重大政策,贯彻重大改革措施的会议或几年召开一次的重要会议,经省政府批准后,可以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其他会议一般不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
(四)挂靠政府工作部门的社团组织不得以挂靠机关的名义召开会议,也不得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开支会议经费。
(五)各部门除特殊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外,一律不召开行业或系统的专项表彰会,采用通报形式表彰。
(六)各部门不得到中央规定的12个和我省规定的3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行政区域以外和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会议一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召开。
(七)每月11日至20日为“无会旬”时间,此期间省政府不召开全省性会议,各部门也不召开有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议须报省长同意。
五、会务工作和会议经费
(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政府办公厅发会议通知,属综合性会议,会务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会议经费由省政府办公厅呈办;属专项工作会议,具体会务工作委托业务主管部门主办,会议经费由主办单位按规定标准在本单位包干行政经费中列支。
(二)省政府各部门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部门负责会务工作和发会议通知,会议经费均按规定标准在本单位包干行政经费中列支,严禁向与会单位或下属单位、企业转嫁会议费负担。经省政府批准同意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会议通知可冠“经省政府批准”字样,并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备案。要求市、县政府领导及本系统外多个部门参加的会议,可由省政府办公厅发会议通知,会务工作、会议经费仍由主办部门负责。
六、其它事项
(一)部门召开的会议,一般不请省政府领导出席讲话;特别重要的会议必须请省政府领导出席讲话的,只请分管的领导出席,并负责提供讲话稿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