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省
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1999]95号)
省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已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各类会议和文件,减少领导同志事务性活动和题词题字,规范内宾接待工作的意见》(粤办发[1999]18号)精神作了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会议分类
(一)以下会议由省政府召开:
1、全省经济工作会议、市长会议,研究贯彻重大政策、重要的经济体制改革措施需市、县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
2、由省政府授奖的综合表彰会或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如:全国由国务院表彰的事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表彰的事项,保卫和抢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作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的表彰会等;
3、省委常委会议或省府常务会议决定由省政府召开的其他重要会议。
(二)以下会议由省政府工作部门召开:
1、各部门布置年度工作,贯彻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的会议;
2、各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经验交流会;
3、行业性或专项性表彰会。
(三)议事协调机构一般不召开全省性会议,如经批准召开全省性会议的,可参照部门会议办理。
二、会议报批程序
(一)省直各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本单位拟召开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含表彰会)计划,按附表一要求填好表格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审核提出全年全省性会议总量控制意见报常务副省长和分管副省长批准后下发各单位按计划执行。
(二)计划外临时决定召开的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会议,原则上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并严加控制。
(三)列入计划内的会议,主办单位在会前两周按附表二的要求填好表格报省政府办公厅呈办。
(四)省政府办公厅收到要求召开会议的办件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办文程序呈批后复来文单位。
三、会议审批权限
(一)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含综合表彰会、非行业性的特殊表彰会),由省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报省长、常务副省长审批或提交省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部门召开请市、县政府领导参加的业务会议、行业性或专项表彰会,由省政府分管的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常务副省长、分管副省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