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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国道鹤大线湾沟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国道鹤大线
湾沟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吉省价收函字[1999]25号 1999年11月1日)


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国道鹤大线汤河口至湾沟二级公路建成后实行征收过路(桥)费的函》(白山政函(1999)150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国道鹤大线湾沟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9)72号)的有关规定,为偿还修建该路贷款,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湾沟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年限:自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收费,收费年限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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