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宣布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1997)18号),现就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1)农村卫生工作的奋斗目标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在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贯彻《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实施规划〉的通知》(津政发(1999)47号),深化农村卫生改革,加强农村基础卫生设施建设,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改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到2000年,基本实现我市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到2010年,全市农村实现与农业现代化相适应的卫生保健目标。
(2)农村卫生工作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农民健康服务,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服务。
(3)农村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加强对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与发展农村经济、精神文明建设和农民奔小康密切结合起来,把其作为政府责任目标,列入政府工作议程。要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积极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不断完善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积极稳妥地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解决农民医疗预防保健问题。
二、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4)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卫生工作。要把落实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及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卫生在保护农民健康和振兴农村经济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