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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委关于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的通知

  缴费人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收费通知书》之日起4日内分别向省财政、物价部门申请复核,省财政、物价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
  第八条 收费单位未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通知书》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费,代理收费网点应当拒绝收费。
  代理收费网点未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专用票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费。
  第九条 《福建省省直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收费缴款书》)直接作为转帐支票或现金缴款单使用。缴费人用转帐方式缴费的,凭《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其开户行的代理收费网点办理。缴款人用现金方式缴费的,凭《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到任何代理收费网点办理。
  第十条 收费单位应建立收费台帐,并按时向省财政厅报送收费收入报表。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收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物价、审计、监察、人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省财政厅做好收费资金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应当自觉接受省财政、物价、审计、监察、人行等部门的收费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财政、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收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未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缴款书》和《收费通知书》的;
  (三)未经批准,直接开票并收款的;
  (四)未经批准开设收费收入银行帐户的;
  (五)截留、坐支、转移、挪用收费资金的;
  (六)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情况的。
  第十四条 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项目和收费单位,由省财政厅具体确定,分期分批公布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具体实施意见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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