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发行关于对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
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农发行贷款停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8日)
各市分行(深圳不发)、省分行营业部:
根据粤府[1999]59号文和1999年10月28日省长办公会议的有关精神,现对我省粮食企业审计核定的新增财务挂帐和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农发行贷款实行停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切实遵照执行:
一、各行要按粤府[1999]59号文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审计核定由政府统筹资金消化的新增财务挂帐和购建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利息,各级农发行对粮食购销企业停息。按10月28日省长办公会议精神,上述利息将由省财政厅统一向省农发行支付。具体的停息范围按财经字[1999]484号文规定的贴息范围掌握。
二、从文到之日起,各行立即停止向粮食购销企业收取纳入财政贴息范围的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帐和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利息,并对这部分贷款不加罚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