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和推行科技激励机制。要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需求对科技进步的导向和推动作用,支持、鼓励企业兴办科研机构从事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使企业成为科研开发和投入的主体。施工企业应用省级以上(含省级)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节约的材料,取得的效益归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按原预算,定额单价不变。把科技进
步的考核指标作为企业资质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开展各种工程与设计评优活动中,将采用先进、成熟并具有显著效益的科技成果作为评优的一项重要内容。
2.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建设科研资金,积极引导和组织产、学、研结合,对重点项目组织联合科技攻关。企业每年要从总收入中列支不少于1%的资金用于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奖励。
3.鼓励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推广、转化运行机制。要以市场为导向,研究制定有关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的鼓励政策,建立新技术与产品推广和限制与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工艺、标准的公告制度。对使用落后产品、技术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4.努力提高建筑机械化、工业化水平。进一步研究建筑工业化、现代化发展途径,提高建筑最终产品质量和功能。研究高层、超高层施工技术,开发和推广快拆组合模板体系,提高建筑机械化、工业化、现代化技术水平。
七、积极为企业开拓省外、国外市场创造条件,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指导协助有能力、有条件的企业尽快走出去,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有实力的企业要在省外、国外成立办事处、项目经理部,采取独立承包工程、分包工程和劳务施工等多种途径,拓展经营空间,扩大市场的占有率。
2.对于在省外、国外建筑市场上承建工程业绩突出的企业,可放开施工兼营范围,支持企业占领省外市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及时为企业办理出省施工手续,协调解决企业赴省外施工的有关问题。
3.对在省外承包工程完成的产值占企业建筑业总产值50%以上的企业(包括当年在国外有施工项目的企业),在企业资质年检、项目经理资格认证等方面予以优先办理。
4.非国有建筑企业在省外完成的建筑业总产值可免交非国有建筑业企业管理费。
5.对到省外、国外投标承包工程,需要出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有困难的企业,对施工过程中资金不足影响工程施工需要贷款或出具保函的企业,各级金融部门应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