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控股投资的工程和公益项目,允许在全省范围内的国有大中型建筑企业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竞标。
3.控制施工队伍总量。要运用资质管理等手段,控制施工队伍总量。除改制、改组的企业外,原则上不再审批新成立的具有独立承包工程资格的建筑业企业,不再办理企业升级。
4.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对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部门、项目法人及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原材料和构配件生产厂家,要建立质量责任档案,实行终身制责任制度。在建设工程质量上坚持“奖优罚劣、以罚劣为主”的方针,依法治理劣质工程。推行建筑材料及产品的推荐认定制度,保证合格建筑材料及产品进入市
场。强化政府监督质量力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推进我省工程质量的全面提高。
5.全面推行建设监理制度。列为国家、省、市的重点工程和财政拨款工程,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外资、中外合资或利用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建设或开发的住宅工程,大中型工业、民用建筑(构筑物)、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等,必须委托监理。对应监理而未办理监理手续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五、加强装饰装修队伍建设,促进装饰装修业的发展
1.积极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向装饰装修特别是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业发展。鼓励国有建筑设计、施工企业中有专长的技术人员、技术工人领办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企业。
2.实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对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人员,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部门及协会进行登记,组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核发《技能岗位证书》、《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执业资格证书》和《设计员证书》。对在国有建筑企业中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设计的下岗职工,可不参加专业培训,经资格认证后核发《技能岗位证书》和《设计员证书》;对施工水平较高的从业人员,核发《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执业资格证书》。
3.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交易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所有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都要在服务中心进行交易,并纳入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市场的统一管理。做到有场有市,退路进场,公开交易。
4.实行建筑装饰装修统一管理,整顿建筑装饰装修市场。建筑装饰装修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业管理必须纳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各地要对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对无证照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和无资格认证的从业人员要限期补办各种手续,做到合法经营,逐步使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走向规范化。
六、推进科技进步,提高行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