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建筑业劳保费用统一管理,确保建筑企业稳定
1.改革建筑业劳保费用收取方式。建筑企业的劳保费收取方式由定额预收费制,改为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程预算中按统一费率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率标准由各市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积累,以丰补歉的原则自行确定,并适时调整。
2.严格劳保费的使用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收的劳保费,按规定扣除管理费和风险积累金后,按7∶3的比例分为基本部分和调剂部分,基本部分返还企业支付各项劳保费用,调剂部分用于离退休人员较多,负担较重的企业调剂使用。劳保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1.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清理全省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意见的通知》(辽政办传(1999)69号)精神,采取多种途径清理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对政府拖欠的工程款,属于财政预算资金不到位的,按基建拨款程序,由财政部门及时拨付。
2.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规定,强化固定资产投资专户存款制度,依据项目注册资本金落实情况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开工报告。同时强化对固定资产投资专户存款的监督管理,依据专户存款情况下达年度自筹计划。对资金来源不落实、资金到位无保障的建设项目,不审批立项,不批准开工。
3.严格审查建筑资金到位率。当年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50%的,跨年的建设工程建设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工程报建、招标、开工报告和施工许可证等各项手续。
四、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
1.严格市场准入和清除制度。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做到手续健全,持证施工,持证上岗,保证合格的企业、合格的人员承建和管理工程项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项目。
2.严格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强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对于干预建设工程招标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