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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微利或亏损建筑企业,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兼并或委托经营的办法使其走出困境。整体搞活难度大的企业,可采取分块搞活的办法进行分立重组;部分亏损企业,可面向社会竞价拍卖,挂牌出售;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可依法实施破产。
  4.认真界定企业资产。改制企业应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进行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明确企业法人财产权。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结果要经出资人认可,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必须做到有偿转让。
  5.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和经营结构。重点选择一批技术装备好,基础管理好,市场信誉好,领导班子开拓进取意识强的大型建筑企业为核心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形式的企业集团,形成规模经营,提高企业的科技、管理、人才、资金等综合实力,向经营性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
  改制企业要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项目法施工管理体制,推行经营管理层和劳务作业层的分离,使企业管理层具有综合承包能力,企业作业层具有专业施工能力。一方面促进企业加强项目管理,另一方面促使企业内部劳务市场面向社会,减人增效。调整企业经营结构,对具备条件的大中型建筑企业,引导其走“一业为主,多业发展”的经营路子,不断提高企业自我生存与发展的能力。
  6.增资减债,为企业发展创造条件。国家和省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和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市的国有建筑企业,各市可根据财力状况将企业上缴所得税部分或全部返还给企业,返还比例不得小于15%。所得税返还部分可全部作为国有资本金或政府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国有股。凡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建筑企业,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有股红利和国有资产占用费暂不上缴,可全部留给企业,待企业增资扩股时,作为国有资本金注入企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精神,试点城市中被兼并的建筑企业可享受免除利息、分年还本的优惠政策。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要逐步把企业所办的学校、医院和其他社会服务机构移交当地政府统筹管理。一时难以分离的,要从实际出发,先分立、后分离,实施独立核算,企业予以定额补贴,逐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7.妥善安置下岗职工。国有建筑企业应组建和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应保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并按时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可享受有关税收、信贷、财政、收费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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