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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政发[1999]3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之一,建筑业的发展对于拉动建材、钢铁、森工、化工、石油、机械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发展较快,等级内建筑企业已发展到3000多家,从业人员近170万人,1998年完成建筑业总产值411亿元,建筑业增加值133亿元。但是,目前我省建筑业还普遍存在经济运行质量不高的问题,全行业完成总产值逐年下降,亏损企业数、亏损面、亏损金额逐年增加,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解决建筑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建筑业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进建筑企业改革
  1.建筑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紧密结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建筑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逐步使建筑企业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成为市场经济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2.建筑企业改革的原则:一是在加大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力度,积极探索公有制经济多种实现形式,提高公有制经济的质量和控制力的同时,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形成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抓大放小,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对建筑企业实行战略性改组。三是实行一企一策,逐步推进,分类指导,重点扶持。四是坚持把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从整体上增强建筑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力。
  3.企业改制实行多种组织形式。除已经或可能接受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建筑企业或集团企业可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外,其他经营业绩突出、发展潜力大的大型企业可改造为股份制公司,尽快实现国有股、社会法人股及企业职工股并存的多元资本结构,具备条件的要积极争取上市。优势企业之间可通过强强联合或收购、兼并困难企业实现资产重组,通过相互持股、转让股权、存量转股和增持股份,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建筑企业和部分大型建筑企业,重点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可采取出售、租赁、承包经营、联合兼并等改革形式,实现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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