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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黑龙江省物价局、省建设委员会
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镇新建成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商品房交易市场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城镇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商品房交易,是指购房者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购买新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行为。
  第三条 商品房交易的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质价相符、正当竞争的原则,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商品房交易价格和代收代付费用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明码标价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五条 商品房交易价格应以商品房成本为基础,加法定的税金和合理利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商品房和高档商品房实行经营者定价(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属政府指导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政府审定的指导价格;属经营者定价的,由经营者根据房屋座落位置、楼层、朝向、环境状况,以及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具体交易价格,报物价部门备案。
  第七条 未列入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未领取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许可证的开发建设项目,销售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称,误导蒙骗购房者。
  第八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
  (一)成本
  1、地价(土地出让金)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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