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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老龄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
我市老龄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1999]606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市老龄委: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的精神,我们对我市老龄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老龄委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165号),现将我市老龄委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老龄委颁发《重庆市敬老优待证》,可收取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为,城镇老人每证5元,农村老人每证3元。老红军、五保老人、百岁老人免收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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