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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省级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省级医药储备工作的通知
(1999年9月27日)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提高国家医药储备能力和管理水平,保证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供应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1997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决定从1997年起,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改革现行的国家医药储备体制,建立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的体制。中央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多发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需紧急动用国家储备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原则上由地方储备负责供应,中央储备补充供应。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为做好我省省级医药储备工作,现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储备资金,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根据近年因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紧急调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实际情况,全国医药储备资金规定规模为12亿元。其中,中央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5.5亿元,地方医药储备资金规模为6.5亿元。根据国务院的统一安排和我省人口数量、经济发展状况、灾害疫情突发事故较多的实际需要,我省医药储备资金规模定为3000万元。其中1999年到位1000万元(含省财政预算拨款650万元,财政贴息贷款350万元),2000年再争取预算安排1000万元,尔后再逐年到位。
  为了加强医药储备资金的调度和管理,省里已制定了医药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各地、各有关单位不得将医药储备资金挪作他用,同时还要堵塞漏洞、杜绝浪费,保证医药储备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安全保值。省经贸委、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和省人民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对违反规定挪用储备资金或造成储备资金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并抽回全部医药储备资金,撤销承储企业的储备资格。
  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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