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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所需账、表、簿印制使用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
个体工商户所需账、表、簿印制使用管理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56号 1999年10月15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定期定额(简称“双定”)的税收征收管理,现就个体工商户所需的简易账、财务报表,以及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简称两簿)的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使用的简易账(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财务报表(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利润表)、“两簿”的式样,由省局统一制定,2000年开始实行;各地已印制的可继续使用,用完后再采用新式样。
  二、各市、地局要按照省局统一式样,指定本地税务票证印刷厂印制、发售(因复式账市场有供应,个体户自购),实行供需直接见面;如本地没有税务票证印刷厂,可指定一家经销部门经营发售;无能力印刷账、簿的,可向省局申报,统一安排税务票证印刷厂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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