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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失效]

  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增加财政投入,设立推进技术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改造传统产业的专项资金,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产品。
  13、实施推进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1)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从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留地方部分,由财政先征后返,之后两年减半返还。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其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由财政先征后返,之后三年减半返还。
  在甬注册、且所得税在甬缴纳的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财政返还相应投资额的所得税。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的科技人员,其科技成果项目转化的股权收益,经核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确认之日起三年内征收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地方部分,经批准可列收列支予以返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对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的进口,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3)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前两年内交纳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按规定返还税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以上的,经核准,再返还50%留地方部分的所得税。
  列入市“双二十”工程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自列入“双二十”工程起,五年内交纳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全额返还。
  对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其软件产品可按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其职工工资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和基因工程产品的高新技术企业,前五年交纳的所得税留地方部分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
  高新技术企业的增值税,可以上一年为基数,新增的留地方部分,从1998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起)三年内按50%的比例给予返还;列入市“双二十”工程的高新技术骨干企业增值税,可以列入市“双二十”工程前一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留地方部分,自列入之年起前三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
  对按规定比例提留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或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核准,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除按规定按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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