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园区要增强、完善服务功能,创造条件建立具有“孵化器”功能的创业服务中心、以及海外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营造吸引优秀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吸引国内外高科技企业和优秀科技人员来园区落户,真正成为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基地。
11、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营、个体等多种经济成份,基本特征是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机制,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鼓励各类有条件的机构,通过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改制为民营科技企业。同时,通过各种途径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优秀科技人员,以多种形式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放宽设立条件,为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便利。
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在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安排上要加大支持力度,帮助民营科技企业理顺产权关系,完善企业制度,引导民营科技企业重视和加强内部管理,逐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保障个人产权持有者在企业决策、管理、分配等方面行使合法权益。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按《
公司法》进行改造,扶持民营科技企业上水平、上规模。
三、加大扶持力度,营造有利于加强技术创新,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环境
12、实施财政扶持政策,加大财政对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投入。1999至2003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技术创新资金,主要用于共建科技机构的资助和对高新技术成果中试项目的支持。先期由市财政安排2亿元资金,其中1亿元用于发展高新技术项目,1亿元用作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及担保公司的资本金。
加大对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1999年安排贴息资金4000万元,2000年安排1亿元,以后逐年增加。对列入市重点的市属重点技改项目,给予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80%贴息;对列入市重点的县(市)区技改项目,市给予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的50%贴息,县(市)区按30%配套贴息;对面上技改项目,继续执行甬政发(1998)10 7号文件的技改扶持政策。